无专业背景,却想快速上手法律翻译的秘诀,究竟是什么?今天中译君就带你来看看“合同翻译”的三座大山中的第一山——词汇篇,新手翻译法律术语,要注意哪些问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叫行业语。例如,化学界的chemical combination(化合),reduction(还原),decomposition(分解)等;医学界的operation(手术),complication(并发症),clinical diagnosis(临床诊断)等。行业语是社会习惯语的一种,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特殊需要而创造并长期使用的词语。行业语的范围很广,它甚至包括各门科学的术语。科学术语是行业语中的专门用语,它代表的是科学技术方面的一个概念,人们借助于这些科学术语掌握有关的知识,推动学术的发展。和其他行业一样,法律专业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tort(侵权),reprieve(缓期执行),concurrent negligence(共同过失),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等。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使用的专门化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术语的精密、明确、用法固定、语义单一的特性。因此,我们称这些具有法律专业的行业词语为法律专业术语。 作为一种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与其他社团方言相比较,其专业词汇成员的数量大,应用范围广。其词语体系主要由法律专业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构成。而其中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词汇体系中的重要词汇成员。
法律专业术语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在一个学科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这就是说,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在这一点上,英汉法律术语是一样的。因此,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单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例如:在英语中,negligence(过失),不能用failure in murder来代替。在汉语中,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来代替,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犯罪可疑人来代替。
二是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在英语中有以下几个义项:1)set of articles of outer clothing of the same material;2)request made to a superior, esp. to a ruler;3)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4)asking a woman's hand in marriage.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只能取义项3)。汉语中“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至少有三个义项:1)若干人同住一起;2)夫妻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语言中,“同居”只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
plaintiff(原告)--(the)defendant 被告
part A(甲方)--part B(乙方)
right (权利)--obligation (义务)
creditor(债权人)--debtor(债务人)
subject(主体)--object(客体)
principal criminal(主犯)--accessorial criminal(从犯)
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厉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从其结构上来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不作为”由否定副词“不”修饰动词“作为”;“不能犯”由否定副词“不”和修限能愿动词“能”共同修饰动词“犯”。这种词素之间的组合关系并没有超出现代汉语民族共同语的一般构词规律,在结构上分别与汉民族共同语中的“不笑”、“不走”、“不能看”、“不能写”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常充当谓语。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名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这种现象也存在,但和汉语比起来要少得多。例如:在“not proven(证据不足)”的结构中,not是副词,proven是由动词prove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证实的”。在英语中,proven只能作表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以作主语和宾语。例如: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 is possible intermediate between guilty and not guilty.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在苏格兰刑法中,在有罪和无罪裁决之间还存在一类“证据不足”的裁决,它相当于宣告无罪。 上面所举出的法律术语的用法与英语和汉语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相悖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专业术语在使用上的一种变异现象。 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均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vehicle”,“plane”,“ship”等又属于“means of transportation(交通工具)”类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概念划分的产物。一般说来,类义词所共有的类别意义为属概念。而归属于同一义类的词则分别表示同一属概念之内的若干种概念。如“crime(罪,罪行)”就是一个属概念,人们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将其分许多种类的罪,这许多种类的罪就称为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中存在许多类义词,是因为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属有种。
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不同的属性进行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
无论是过去严复的“信、达、雅”抑或现在的“准确、通顺”的翻译标准,最终要体现在将源出语(Source Language)转换成目的语或接受语(Target or receptor language)的表达上,也就是说对原作品形式的如何处理上。
根据对语言形式的不同处理的方式,翻译可以分为直译和意译两种: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是指翻译时要尽量保持原作品的语言形式,包括用词、句子结构、比喻手段等,同时要求语言流畅易懂。意译(Free translation)是指从意义出发,只要将原文大意表达出来,不注意细节,译文自然流畅即可。一般说来,在翻译实践中,这两种方法都是无可厚非的。
能直译的,就直译。不能直译的,就意译。究竟采取何种译法,往往是“见机行事,灵活处理”。只有两种译法并用,相辅相成,溶为一体,才是正确的翻译。 法律语体是非常正式的语体。它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法律术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特有的术语,它们仅出现在或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如“tort”一词,它仅用于法律的场合,本身具有确切的含义。
另一种是并非为法律语体所独有的术语,可出现在其他语体中。但在法律语体中,有其确切的含义。如“action”和“counterpart”。
正因为法律术语词义单一、不带感情色彩,所以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主要坚持“直译”的原则,尽量采取“一对一”式的翻译。如:“fixed-term sentence”(有期徒刑判决),“jurisdictio ratione loci(属地管辖权)”等。
当然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尽量“直译”,但并非完全排斥意译。如:yellow dog contract,有的词典把它翻译成“黄猛狗合同”,这给人一种不知所云的感觉。这里,完全可以意译成“不准(雇员)参加工会合同”。又如old leg只能译成“惯犯”,译成“老腿”就令人费解。 关于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国内目前翻译质量总的说来是不错的。但是由于法律术语的翻译起步时间不长,尚无规范的标准,一个术语多种翻译或错译的现象不时出现。
总之,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除了英汉语文水平外,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翻译实践表明:译者英汉语文水平高,就能摆脱原文语言的束缚,自如地表达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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